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且不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费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逝者),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驻常部队现役军人;
(四)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是指在殡仪馆办理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予以免除: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
(二)六层以下抬尸楼层费;
(三)三日内遗体存放费;
(四)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的额度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逝者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还可以享受普通告别厅租用费和在殡仪馆1年骨灰寄存费免除。
第六条 丧事承办人申请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承办人本人身份证;
(四)逝者身份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逝者为具有本市户籍居民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逝者为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的,应提供医院、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逝者为驻常部队现役军人的,应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逝者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事项,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丧葬费支付查询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相关条件、情况核实无误的,由提供服务的殡仪馆按照实际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直接予以免除;对情况复杂、无法当场核实或者相关材料不全的,丧事承办人应先行缴费,在1个月内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办理退费手续。
未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能抵充其它殡葬收费项目,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节余不返还,非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理。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条件的逝者,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殡仪馆办理火化的,其丧事承办人可在3个月内凭火化证明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报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第九条 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由经办的公安部门凭相关证明直接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其遗体处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结算。
第十条 逝者为天宁、钟楼、戚墅堰区户籍和新北区相关街道户籍居民的,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按规定由市本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逝者为本市其他地区户籍居民的,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分别由所在辖市、区财政全额承担。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辖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区域协作、实行部门联动、强化监督管理,实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便民利民。
第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由民政等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金坛、溧阳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