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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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9 21:25

已经实施了21年的《殡葬管理条例》将迎来首次大修,拟将原条例的6章24条扩充为8章57条。民政部7日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条例修改旨在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满足公民殡葬需求,维护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针对殡葬设施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针对殡葬服务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应当与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丧事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甚至违法的,将依法受到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可在2018年10月7日前通过民政部网站、指定电子邮箱和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四大焦点

1.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此次征求意见稿把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强化公益导向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涵盖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5项基本服务项目,并在价格方面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在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经费保障、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责任,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规划、审批、建设等予以明确。

2.严管“豪华墓”“天价墓”乱象

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强化公墓、骨灰堂管理规范的规定。规定公墓、骨灰堂建设要纳入规划管理,保障用地并控制数量。明确公墓、骨灰堂的审批权,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突出公墓的公益属性,规定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以划拨等方式保障用地,禁止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益性(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此外,完善价格管理,规范公墓日常经营管理,严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年限,公墓、骨灰堂经营者必须凭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提供墓位或者格位。

3.五项举措规范殡仪服务市场

一是明确服务规范和从业操守;二是明确遗体接运、火化、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安葬服务、墓位使用期限等核心服务环节的规则程序;三是规范价格管理,对遗体整容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五是为方便群众治丧,将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等直接接触遗体服务向市场开放,同时建立准入制度加强管理。

4.专设一章加强监管与执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正是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加强部门协同、抽查、年报、第三方评估、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制度予以明确,解决协同监管机制不健全、措施手段不足等问题。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针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违规建坟、擅自开展殡仪服务等违法行为,明确执法主体、处罚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发挥执法震慑作用,维护殡葬管理秩序。